头条 2023-05-31 22:04:50 作者:明    浏览:13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技术侦查措施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1)电子监听(麦克风监听):电子监听是指通过窃听装置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口头对话进行监听。有点像现在流行的《窃听风云》。

(2)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各种通信方式的连接进行监控。

(C)电子监测:电子监测不同于电信监测。电子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获取图像信息。一种是偷拍照片和视频;二是利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控、跟踪和定位。

(4)邮件验视:邮件验视是指对纸质信件、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五)秘密搜查、秘密抓捕:秘密搜查、秘密抓捕是指对调查相对人所在的场所、物品以及提取的凭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进行秘密搜查。

(6)外侦:外侦是指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手段。技术调查部门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

(7)网络调查:网络调查是指对互联网进行秘密调查的一种手段的总称。

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的调查过程中使用。立案后,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决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是否进行技术侦查。经确认后,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按批准的措施、适用对象和时限实施。所以技术侦查不是我们想的那样,也不是电视上演的那样简单随意。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类型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类型应包括以下两种:

(一)专门技术手段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是指技术侦查部门的9种专门技术手段,即以前权力主体使用的秘密侦查措施中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侦查犯罪的需要,以及追捕被通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在犯罪现场等相关场所记录保存的,或者通过公开侦查手段发现的,通常是通过调取证据或者扣押手段获得的,没有特殊的技术手段,因此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范畴

(2)具体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指刑事侦查中的隐蔽身份侦查、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隐蔽身份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者其他选定人员通过隐瞒、改变真实身份或者以身份为掩护,与侦查对象接触,以获取犯罪线索、信息和证据的秘密侦查方式;“诱惑侦查”通常用于创造犯罪现场和机会,即侦查主体根据侦查需要,在必要时,创造有利于侦查对象实施犯罪的情境或条件,进而获取犯罪的线索、信息和证据。“控制下交付”用于调查毒品犯罪和其他违禁品犯罪或其他财产犯罪。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涉及支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进行监控时,对允许装运、通行或者交易的违法或者可疑物品采取的秘密侦查手段。目的是查明具体的犯罪情况和参与犯罪的主要成员。

(三)适用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原则(一)重罪需要的原则如前所述,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是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等。在“犯罪调查的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相关规定,体现重罪需要原则。“重罪需要”原则要求技术侦查措施案必须同时具备“重罪”和“需要”,二者缺一不可。“重罪”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罪行,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二是指贪污贿赂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刑事案件;对“需要”的理解介于不必要和必要之间,放松了权力主体使用这一措施的条件。重罪需要原则是指立法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本着需要的原则,使用了技术侦查措施。

(二)侦查必需的原则第150条第3款《刑事诉讼法》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经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这一条款直接表达了条文中的“必要性”原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隐藏身份,进行侦查。

但是,禁止引诱他人犯罪,禁止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支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如前所述,这一条款也体现了必要的调查原则。

上述两条规定的条件适用必要调查原则。即在其他侦查措施和方法不能达到侦查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纵观刑事诉讼立法之前的公安机关,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也是侦查所必需的。

因此立法条文中体现的侦查必需原则与侦查实践的权力主体侦查必需的要求相统一。侦查必需的原则,指的是立法规制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本着必需的原则,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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